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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12号

李菊花与宗殿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菊花,宗殿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12号

原告:李菊花,女,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宗殿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花与被告宗殿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菊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菊花负担。

审判员  葛乃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