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12号
原告:李菊花,女,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宗殿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花与被告宗殿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菊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菊花负担。
审判员 葛乃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