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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42号

刘爱国与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上海监测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刘爱国;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上海监测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上海监测站。负责人王华建。

上诉人刘爱国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目前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XXX弄大浪湾道XX号XXX室,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屋位于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路XX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杨洁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代理

审判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