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被执行人孙名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名军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名军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4)高商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