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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16号

李永贵与刘永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贵,刘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16号原告李永贵,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2月28日。被告刘永福,男,汉族,家住河南省新密市白寨镇史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贵诉被告刘永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

人民陪审员  马晓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