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16号原告李永贵,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2月28日。被告刘永福,男,汉族,家住河南省新密市白寨镇史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贵诉被告刘永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
人民陪审员 马晓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