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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执字第00030号

徐勤刚与苏州世纪天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勤刚,苏州世纪天王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辛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徐勤刚。被执行人苏州世纪天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金荡村。法定代表人黄道香,董事长。徐勤刚与苏州世纪天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熟辛商初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苏州世纪天王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勤刚货款21208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勤刚以2120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1月15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453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3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苏州世纪天王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货款10万元,于2015年5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货款10万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商初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伟

代理

审判员  甘国露

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