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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853号

刘兆波与孙春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兆波,孙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刘兆波,居民。被执行人孙春云,居民。本院在执行刘兆波与孙春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春云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