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刘兆波,居民。被执行人孙春云,居民。本院在执行刘兆波与孙春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春云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子 微信公众号“”
刘兆波与孙春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刘兆波,居民。被执行人孙春云,居民。本院在执行刘兆波与孙春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春云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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