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748号
申请人:杨德兴,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队。
被执行人:杨本东,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队。
被执行人:唐福兰,女,1977年8月7日出生,住址同××,系被告杨本东妻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本东、唐福兰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杨德兴赔偿款8470.05元,承担案件诉讼费7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8595.05元。由于被执行人杨本东、唐福兰仅给付5000元,下欠3595.05元未能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本东、唐福兰的银行存款3595.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沈 昕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