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47-2号申请执行人艾登亮,男。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南大街中段。申请执行人艾登亮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艾登亮各项损失共计130083.16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艾登亮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交纳案件款130083.16元。申请执行人艾登亮已领取案款130083.16元,对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艾登亮予以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俭
审判员 赵 虎
审判员 薛怀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席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