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13号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197号511房。
法定代表人:卢锦照,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杨丛泽、区爟明,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泽流,男,1941年7月10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诉讼代理人:王锋,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鸿讯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工业区东队经济村。
法定代表人:莫燕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黄埔区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泽流、广州市鸿讯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黄埔区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黄埔区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黄埔区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95元由原告广州市黄埔区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关则深
人民陪审员 吴春华
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家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