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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98号

候国庆与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国庆,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侯国庆,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司胜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汤劳人仲字第70号裁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已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357.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贺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