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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石民初字第71-2号

孙广祥与樊树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祥,樊树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孙广祥,男,汉族,籍贯黑龙江省巴彦县龙庙镇冬青村周老板子六屯,现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树龙,男,汉族,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荣石民初字第7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回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樊树龙停放在荣成市跃松汽车修理厂的冀H×××××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穆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