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399-1号原告郭帅,男,200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法定代理人郭小水,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帅之父。原告王慧,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帅之母。被告邹柱娃,男,1954年1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郭国红,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以需要继续住院治疗,无法正常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继续住院治疗而暂时不能参加本案的诉讼,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 张凌飞
审判员 吕仁杰
审判员 闵继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