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南商初字第287号

马军弟与马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军弟,马国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287号

原告:马军弟。

被告:马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弟与被告马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军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军弟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厉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

书记员 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