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287号
原告:马军弟。
被告:马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弟与被告马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军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军弟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厉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
书记员 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