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2503号申请执行人陈其虎,居民。被执行人蔡立富,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其虎与被执行人蔡立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射黄民初字第0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告蔡立富于赔偿原告陈其虎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4187.1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黄民初字第0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刘必胜
审判员 孙天华
审判员 顾正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施玉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