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刑一初字第00049号

端木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端木杰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鸠刑一初字第0004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端木杰,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一无名小美容院,户籍所在地芜湖市弋江区,住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5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鸠检刑诉[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端木杰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端木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端木杰介绍沈某1卖淫2次,并约定沈某1卖淫所得三七分成,端木杰分三成,沈某1分七成。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端木杰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应当以介绍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端木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端木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端木杰介绍沈某1卖淫2次,并约定沈某1卖淫所得三七分成,端木杰分三成,沈某1分七成。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端木杰在其经营的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小区一小美容店内,介绍沈某1以100元一次的价格为违法人员任某提供性服务。2、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端木杰在其经营的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小区一小美容店内,与违法人员祝某谈好以300元的价格带沈某1外出嫖娼。祝某将300元给端木杰后,将沈某1带至西方财富大酒店,后沈某1为祝某提供性服务。另查明,2014年5月5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端木杰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端木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任某、祝某、沈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端木杰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端木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端木杰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洁淳

人民陪审员  王广珍

人民陪审员  毕海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众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