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017号
申请执行人:王大照,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王巧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已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王大照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2)枞民一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伟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