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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执复字第00005号

刘海涯申请执行陈爱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爱军,刘海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复字第0000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陈爱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海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汝钧,男,汉族。申请复议人陈爱军因刘海涯申请执行陈爱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4)泰海执异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4)泰海执异字第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新重审查。

审 判 长  徐 勇

代理

审判员  陆德昌

代理

审判员  王露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