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复字第0000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陈爱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海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汝钧,男,汉族。申请复议人陈爱军因刘海涯申请执行陈爱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4)泰海执异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4)泰海执异字第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新重审查。
审 判 长 徐 勇
代理
审判员 陆德昌
代理
审判员 王露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