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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7317号

夏××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夏××,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7317号原告夏××,无职业。被告刘××,天津市河北制药厂退休职工。

原告夏××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叶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初相识,××××年登记结婚。恋爱期间,我们相处的尚可,婚前筹备婚礼阶段就产生矛盾,后经他人调解而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因买电视又产生矛盾。被告对孩子的管教非常粗暴,让我也不能忍受。再有被告对家务事采取放任态度,还自存小金库。由于种种矛盾,被告于2001年夏天从家中搬走。被告的离家出走行为对孩子伤害极大,因分居时孩子才11岁,所以3年后孩子精神出现问题,后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这14年来,孩子一直由我一人抚养,被告基本不闻不问,尤其近几个月被告彻底放弃了对孩子的所有应承担的责任。现我已经退休,心力交瘁身体有病、工资有限,一人已不能支付孩子所有费用,同时被告也是有义务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

一、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与我生活,被告每月应给予生活费1000元,医药费800元,同时向被告追索14年的抚养费,合计8.82万元;

三、财产依法分割;

四、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另外,被告答辩书中所述,完全歪曲了事实。

被告刘××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讲诉讼理由与事实严重不符。我从小过着贫穷的生活,养成了节俭的生活习惯。由于原告对婚礼前后诸多事宜百般挑剔,所以我才挂失存折。与原告生活几年后发现有些铺张,从家庭长远生计考虑,自存了小金库。我在教育孩子问题上费尽心机,在这当中难免偏颇之处,但孩子最终考入耀华中学实验班,成果是辉煌的。孩子考上耀华中学后,我考虑孩子上学太远,骑自行车有危险,就决定在学校附近买间房。经挑选相中后与原告商量,没想到原告暴跳如雷、破口大骂,我无法忍受,离家出走。孩子第二次住院期间,我全力主张继续住院治疗,费用我付。我跟原告一再表明,如果给孩子办出院手续,那么孩子的一切费用我都不管了,结果原告还是给孩子办了出院手续,说明我不负担孩子的费用原告是同意的。至于是否离婚问题,请法院依法判决且我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刘二×。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曾产生矛盾,2001年夏天双方因购买房屋问题出现分歧并开始分居生活。2008年双方婚生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及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近三十年,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主要是生活压力较大且缺乏理解沟通所致,并未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同时综合考虑双方及婚生子的实际情况,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多尽家庭义务,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和交流与原告一起共同照顾好婚生子,使其尽快康复。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给被告及家庭一次和好的机会,也给婚生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康复环境。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并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相互理解,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夏××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 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文萍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