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鲁某,农民。被告安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审判员 袁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闫广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