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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房民三初字第00003号

纪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纪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房民三初字第00003号原告纪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屈丰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