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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284号

胡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胡某,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孟某,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