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胡某,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孟某,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强 搜索“”
胡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胡某,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孟某,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