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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秀初字第63号

张牧兰诉姚伟奇离婚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63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姚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郁洪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郁洪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乌晓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