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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296号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296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何某某,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张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开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叶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