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王忠臣与被告杨连和、杨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忠臣,杨连和,杨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95号原告王忠臣,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杨连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杨莉,女,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臣与被告杨连和、杨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臣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连和及杨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臣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忠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新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书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