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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160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李某甲,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伟,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已,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郭训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通过上网相识相恋,同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原、被告经常发生吵打。2014年3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被告虽同意离婚,但要求苛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已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同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庭审中,原告称在生活中被告不信任原告,2013年4月原告回娘家期间,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后原告回到西安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被告不同意离婚;2014年3月,原、被告因协商离婚事宜发生纠纷后原告回娘家四川生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被告通过电话联系原告。2015年1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未能进行调解。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生活,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此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请求离婚的事实及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放弃离婚之己见;被告亦应积极消除夫妻间已出现的矛盾,改善沟通方式,主动与原告婚姻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李某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郭训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