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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阳执恢字第00011号

何家富与吕生军、吕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4)旬阳执恢字第00011号申请人何家富,男,1954年2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委托代理人何帮芳,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生军,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吕富学,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根据何家富的恢复执行申请,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的何家富与吕生军,吕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7000.00元。在执行中,经法院不间断执行,被执行人吕生军,吕富学履行了旬阳县人民法院(2009)旬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应给付的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7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恢字第00011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吕生军,吕富学负担。

审判员 梁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玉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