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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一初字第123号

马培芳、马福琼等与马增强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澄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培芳;马福琼;马增强;马增勇;马增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马培芳,男,1940年2月2日生,回族,住澄江县。原告马福琼,女,1947年10月20日生,回族,住澄江县。被告马增强,男,49岁,回族,住澄江县。被告马增勇,男,46岁,回族,住澄江县。被告马增万,男,42岁,回族,住澄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培芳、马福琼诉被告马增强、马增勇、马增万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培芳、马福琼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培芳、马福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培芳、马福琼负担。

审判员 罗 敏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