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马培芳,男,1940年2月2日生,回族,住澄江县。原告马福琼,女,1947年10月20日生,回族,住澄江县。被告马增强,男,49岁,回族,住澄江县。被告马增勇,男,46岁,回族,住澄江县。被告马增万,男,42岁,回族,住澄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培芳、马福琼诉被告马增强、马增勇、马增万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培芳、马福琼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培芳、马福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培芳、马福琼负担。
审判员 罗 敏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