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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执字第535-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李德臣、马俊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李德臣,马俊卫,刘少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5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李德臣,男,汉族,1950年12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马俊卫,男,汉族,1987年12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少钢,男,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德臣、马俊卫、刘少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俊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账户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