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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182号

张仁义与罗以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仁义;罗以涛;张仁义;罗以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18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仁义,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大伟,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以涛,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仁义因与被申请人罗以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鸡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仁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秀华

代理

审判员  付 峰

代理

审判员  孙立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付茂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