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18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仁义,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大伟,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以涛,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仁义因与被申请人罗以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鸡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仁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秀华
代理
审判员 付 峰
代理
审判员 孙立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付茂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