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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号

杨丹宇与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丹宇,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杨丹宇,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康宁路29号。法定代表人田春富,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丹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哈尔滨海升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杨丹宇本金1322505元、案件受理费16608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5625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赵伟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乔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