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中坝。组织机构代码21396022-4。负责人喻保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余跃,该公司职工。被告向金菊,女,生于1996年10月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诉被告向金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罗成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于2015年3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妮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