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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41号

魏萍与刘玉祥、杜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萍,刘玉祥,杜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41号

原告:魏萍,女,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刘玉祥,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杜吉平,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萍与被告刘玉祥、杜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萍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刘玉祥所有的位于(房产证号:20150009**)其中45000元的价值部分,并提供崔红蕾所有的皖MTT7**车辆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魏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玉祥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帝城大厦”3幢商业8-1、2-01号房屋(房产证号:20××65)其中45000元的价值部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作产权变动;

二、查封原告崔红蕾所有的皖MTT7**车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刘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