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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罚字第120号

尤金英罚金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罚字第120号被执行人尤金英,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捕前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程林里*号楼*单元***号,户籍在天津市河北区连云路连云里10门***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尤金英敲诈勒索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尤金英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沈京凯

代理

审判员  宣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