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1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90350953-7。法定代表人金远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毫、杨丽,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李嵘,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被告陈刚,李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20元由原���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礼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人民陪审员 孔祥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