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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727号

陈侠与上海图家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侠;上海图家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陈侠,女,1970年7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上海图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侠与被执行人上海图家商贸有限公司仲裁纠纷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6000元,并缴付执行费8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也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执行令、执行笔录等材料为凭。

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侠依据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6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慧萍

审判员  陆 琦

审判员  马 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姚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