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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2号

安宁市草铺供销合作社与胡永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宁市草铺供销合作社;胡永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安宁市草铺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学华,该合作社主任。住所地:安宁市草铺街。委托代理人钱宇,安宁市草铺供销合作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永英,女,汉族,1967年6月11日生,住云南省。

原告安宁市草铺供销合作社诉被告胡永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宁市草铺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3月10日以被告已经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安宁市草铺供销合作社的撤诉请求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其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之处,可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宁市草铺供销合作社撤回对被告胡永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安宁市草铺供销合作社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龙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