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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楚执字第731号

周廷富、周朝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廷富;周朝栋;杨仕珍;杨代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楚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周廷富,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楚雄市。申请执行人周朝栋,男,1959年6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楚雄市。申请执行人杨仕珍,女,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楚雄市。被执行人杨代宝,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楚雄市。本院在执行周廷富、周朝栋、杨仕珍申请执行杨代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7453元(含执行费119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逐步到法院交纳执行款,直至交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刘国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