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楚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周廷富,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楚雄市。申请执行人周朝栋,男,1959年6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楚雄市。申请执行人杨仕珍,女,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楚雄市。被执行人杨代宝,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楚雄市。本院在执行周廷富、周朝栋、杨仕珍申请执行杨代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7453元(含执行费119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逐步到法院交纳执行款,直至交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刘国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