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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刑初字第43号

黄春梅、徐长金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黄春梅;徐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春梅,1992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向乐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长金,1972年11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向乐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4)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春梅、徐长金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春梅、徐长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日,乐平市村民在歧山下村拦路,不许船仓里村村民经过,乐平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被告人黄春梅、徐长金伙同徐田田、黄秋玲(二人均已判刑)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迫使双田派出所民警梁某、徐某等人将手机内现场取证照片删除。双田派出所所长方某组织民警移开拦路树桩时,遭到黎春勇(已判刑)、周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围玫、殴打。乐平市公安局方某、汪某1、李某1等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被打伤,三人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春梅、徐长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上午,乐平市村民因与邻村船仓里村村民发生纠纷,在歧山下村设路障拦路,不许船仓里村村民经过。乐平市公安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处置。其间被告人黄春梅、徐长金伙同徐田田、黄秋玲(二人均已判刑)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迫使双田派出所民警梁某、徐某等人将手机内现场取证照片删除。双田派出所所长方某组织民警将拦路树桩移开时,遭到黎春勇(已判刑)、周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围攻、殴打,方某被黎春勇从三米高的小桥上推入水渠中。乐平市公安局方某、汪某1、李某1等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被打伤,被害人方某、汪某1、李某1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黄春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9月22日,被告人徐长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本院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春梅、徐长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2、同案人徐田田、黄秋玲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日黄春梅、徐田田、黄秋玲扯住公安民警的衣服,叫他们删除手机里取证的照片,民警不同意,他们就把民警逼到菜园里,逼他们交出手机,不然就把手机摔破。还听到有人说不删照片就打民警,后来民警没有办法,就跟徐长金上楼去删除了手机里的摄像等事实。3、被害人方某、汪某1、梁某、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1日公安民警在双田镇歧山下村出警时,遭到黎春勇等人围攻、殴打,造成方某、汪某1、李某1受轻微伤。当民警用手机拍照取证时,黄春梅、徐田田、黄秋玲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迫使民警删除照片,不然就摔破手机,逼迫民警删掉了手机照片。4、证人左某、朱某、叶某1、叶某2、王某、卢某、汪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乐平市公安局民警在乐平市处理纠纷过程中,遭到黎春勇等人围攻、殴打,黄春梅、徐田田、黄秋玲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迫使双田派出所民警梁某、徐某等人将手机内现场取证照片删除,造成被害人方某、汪某1、李某1受轻微伤等事实。5、证人洪某、黎某、周某、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乐平市公安局民警在双田镇歧山下村遭到歧山下村民围攻、殴打,徐长金、徐田田和徐长才老婆的两个外甥女逼迫民警梁某、徐某删除手机拍的取证照片,并说不删除照片,就把手机摔掉去。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其与双田镇政府干部黄坤等按镇政府领导电话指示到歧山下村做维稳工作,到达现场后,看见歧山下村人将一棵木桩横在路上,不让船仓里村民通过,派出所民警梁某用手机拍照被村民发现,徐田田伙同几个妇女上前抢民警手机,见没抢到,就扬言要摔掉民警梁某的手机,并打死他,迫于压力,梁某交出了手机,删掉了照片。派出所所长方某还遭到一个男子殴打,并被该男子抱住跳进了三米高的水沟。7、王国明、卢某、李某1、汪某2、洪某、李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黎春勇、周某参与了2014年2月1日双田镇歧山下村妨害公务,并阻扰了民警执法,殴打了方某、汪某1等民警等事实。8、现场平面示意图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和方位及拦路树桩等事实。9、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害人方某、汪某1、李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等事实。10、到案经过、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春梅、徐长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11、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春梅、徐长金犯罪时已成年及无违法犯罪记录。12、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黎春勇、徐田田、黄秋玲已判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春梅、徐长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春梅、徐长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徐长金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春梅、徐长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春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长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娇君

审 判 员  汪 慧

人民陪审员  万幼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

书 记员  薛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