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陈友英,女,汉族,住上犹县,被执行人钟志祯,男,汉族,住上犹县,申请执行人陈友英申请执行钟志祯(2014)上执字第33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钟志祯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2014)上执字第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桂泉
审 判 员 黄泽槐
审 判 员 袁 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冷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