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杨卫星,男,1958年2月1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河南省李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林州市振林区长安大道。法定代表人牛卫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州市振林街道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林州市振林区李庄村。法定代表人常四,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卫星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李庄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振林街道李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李庄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振林街道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人678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678000元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林执字第8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对申请执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国增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