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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字第375号

卢红秀、赵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红秀,赵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卢红秀,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被执行人赵岩,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兴县。卢红秀与赵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徐执字第375号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厅

审判员  李建伟

审判员  孟祥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唯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