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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执字第00206-1号

杨梅、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梅;王文清;贾德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00206-1号

申请执行人:杨梅,女,汉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昆明市人,无业,现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王文清,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工作,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贾德勇,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文清、贾德勇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梅归还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3元由被执行人王文清、贾德勇各承担2615.50元。因被执行人王文清、贾德勇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梅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梅与被执行人王文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5)盘法执字第2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周 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玉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