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姚某,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被执行姜某某,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巴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某某已将2014年子女抚养费给付完毕。另外,该案诉讼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为被执行人姜某某缴纳。因此,被执行人姜某某没有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根据以上案件事实,申请执行人姚某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的(2015)巴法执字第1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戴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