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一初字第401号

原告秦显显与被告翟磊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显显,翟磊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秦显显,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翟磊磊,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显显诉被告翟磊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显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显显负担。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