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申字第26号

邢玉伟与杨武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武成,邢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申字第2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武成。

委托代理人:曹馀亮,烟台芝罘黄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邢玉伟。再审申请人杨武成因与被申请人邢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武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的定损报告在形式上不完整,开庭后加盖了青岛公司的印章,而非保单上保险公司的印章,定损报告的格式要求还必须具备维修单位的印章和车主的印章。作为本次事故的赔偿共同义务人平安保险公司,其没有资格来行使定损的权利,单方所作定损报告对杨武成没有约束力。烟台中达翔宝公司出具的维修单中,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均认可存在左底大边虚假维修的事实,但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综上,原判错误地认定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烟民四终字第935号民事判决。本院审查认为,杨武成在一审庭审中明确陈述因其仅投保了交强险,故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事故现场并未对邢玉伟车辆的受损情况进行定损,而平安保险公司在对邢玉伟的车辆进行拆检前、后均进行了拍照,确定了损失的范围和价值、残值等。杨武成主XX安保险公司没有资格定损,其出具的定损报告没有约束力,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邢玉伟车辆底大边维修的问题,二审庭审中邢玉伟向修理厂家询问后明确向法庭陈述,因底大边(左)无法修复,只能买一个大的左底大边,裁开一部分后再焊上。杨武成认为烟台中达翔宝公司出具的维修单存在虚假的部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武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武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武 静

审判员 孙积波

审判员 任美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