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1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男,汉族,农民,住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泗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程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卜庆永
审 判 员 王晓红
代理
审判员 祁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解飞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