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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661号

黄伟华与涂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伟华,涂建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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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661号原告黄��华,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涂建荣,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华诉被告涂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华于2015年3月10日以被告涂建荣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黄伟华负担。

审 判 员  李荣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乃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