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661号原告黄��华,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涂建荣,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华诉被告涂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华于2015年3月10日以被告涂建荣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黄伟华负担。
审 判 员 李荣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乃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