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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诉保字第00019号

孟某与卢某离婚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诉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孟某。被申请人卢某。

申请人孟某以与被申请人卢某离婚纠纷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因与被申请人相处不和,申请人准备起诉离婚。现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白鹭洲支行账号为3201140222010000027857上的存款55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新城分理处账号为62×××17上的存款5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惠康忠所有的苏G×××××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卢某在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白鹭洲支行账号为3201140222010000027857上的存款55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新城分理处账号为62×××17上的存款55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惠康忠所有的苏G×××××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设定权利负担。申请人孟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祥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宗黄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