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2520号申请执行人茆元勋,居民。被执行人胡桂华,居民。被执行人孙玉明,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茆元勋与被执行人胡桂华、孙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射兴民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
一、被告胡桂华偿还原告茆元勋借款人民币90000元。
二、被告孙玉明对被告胡桂华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孙玉明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胡桂华追偿,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被告胡桂华、孙玉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兴民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刘必胜
审判员 孙天华
审判员 顾正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施玉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