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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247号

马文成与易县食品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9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文成,易县食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247号原告马文成,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易县。委托代理人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县食品厂,住所地:易县店北村。法定代表人石金坡,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成与被告易县食品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马文成负担。

审判员  许晓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瑞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